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1、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68条的规定,非全日制用工,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,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。
2、陆某在医院每次清扫4个小时,每天清扫2~3次,每天工作时间不低于8小时,每周工作时间超过16个小时。
3、同时,根据第72条的规定:“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。
4、”。
本文分享完毕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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